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三。加強門診病人的安全功能。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機制,在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群眾負擔較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普通門診統籌覆蓋醫保所有參保職工,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從50%起。隨著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加強,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待遇支付可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根據門診醫療服務特點,科學測算最低支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做好與住院費用支付政策的銜接。同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據醫保基金的承受能力,逐步擴大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範圍,將部分治療周期長、對健康危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的門診費用納入* * *經濟保障,部分適合門診且比住院治療更經濟方便的特殊治療可參照住院治療進行管理。不斷完善門診* * *經濟保障機制,逐步從疾病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服務範圍,支持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調劑外部處方,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探索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