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職職工;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同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壹)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合同、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首期購房付款證明;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壹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於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第十壹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壹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壹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第四章 貸款償還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壹:
(壹)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