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延遲退休的目的:
1,為了規避基金的長期風險,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
2.為經濟發展提供充足的勞動力。
2.有效且可實施的延遲退休計劃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保證基金平穩運行,保證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的收支平衡,保證制度能夠抵禦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基金缺口;
2.保證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合理結構,保證制度內供養體系的正常運行;
3.確保在實施相關方案時阻力較小,行政成本較低;
4.確保財政投入在承受範圍內,確保財政有能力、有資金解決改革所需的增量投入;
5.延遲退休可以為經濟發展帶來充足的勞動力。因此,延遲退休方案的比較應該從以上五個方面進行。
第三,以下三個群體將受到新退休政策的影響。
(1)50周歲以下女職工(1972年及以後出生的女性);
(2)55歲以下,主要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女幹部和男工人(1967後出生的人);
(3)小於等於60歲的男幹部(1962後出生的男性)。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