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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私人股權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在中國的投資操作路線及其現狀

私人股權投資( Private Equit)包括通常所說的投資早期和成

長期企業的創業投資(或稱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和非風險

投資(主要是並購投資,buy-out}。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運用完美

閉環操作,利用股權投資方式進入中國企業,幫助中國企業提升

內在價值並幫助其上市,然後在適當時機以股權轉讓或出售的方

式退出,從而獲得投資回報。在內地或者香港上市,因為受到上

市門檻、審批環節以及股權的流通性問題等政策的制約,私人股

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很難得到解決,因此目前市場上成熱的做

法壹般是通過壹定方式把中國本土企業改制成由海外離岸公司

控制的公司,從而實現“海外曲線IPO "即“紅籌上市”。

壹、離岸公司的特征

離岸公司(Off壹shore Company)是指在原住所以外註冊成立

的公司,簡單地講就是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這此註冊

地所在國家和地區多數為英屬殖民地,在很人程度上保留了英國

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有著世界上最完善的公司法,受到國際

商業法的保護。這此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投資,以法律手段制訂

和培育出壹此法律管制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外商界投資

者壹在其領上上成立國際貿易業務公司,對這些公司只收取少量的

年度管理費。這些公司在當地完成必要的註冊登記之後就可以

在其他地區開展商業活動,但不允許在註冊地開展實際業務。世界

上著名的離岸公司的註冊地有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

大群島以及巴哈馬等。

離岸公司作為壹種相對獨立的公司形式,具有如蔔特征:

①業務高度保密。很多離岸公司註冊地都有明文規定:公司

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信急享有保密權利。這種保

密政策使得上市公司自身交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極人地減少了

各種風險。

②稅務負擔輕。開曼、百慕大、維爾京等地的稅收相當優惠,

對在此註冊的公司不征收任何所得稅和資木利得稅。這意味著,

境內公司選擇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然後通過資木運作控股境內

公司,盡管在中國內地從事實際經營的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

稅,但是作為其投資的離岸控股公司,山」幾註冊地政府不對控股

公司的投資收益征稅,整個海外上市公司的公司體系可以避免雙

重稅收。

③無外匯管制。離岸轄區通常不設外匯限制,墓集資金容

易,資金及監利自山進出不受限制,因此更容易吸引私人股權投

資,也便於私人股權投資資金的交全撤出。國內創業公司可以通

過離岸公司引進發展所需的資金。

二、私人股權投資鐘情離岸公司的原因

由於我國資本帳戶還沒有完全開放,同時為了維護國家經濟

安全,我國的外資政策嚴格控制外國證券投資。這種做法十分不

利於股權的投資、轉讓和退出。而對於海外私人股權投資機構來

說,股權投資需要順暢的退出渠道,對投資資木的流動性要求很

高。因此它們傾向於通過離岸公司向中國企業進行投資,利用離

岸公司股權轉讓的自由性,實現股權的自山轉讓,便於在適當的

時機退出。對於公司並購來說,壹旦海外投資者計劃轉讓其手上

的投資項目,只需向收購方轉讓其在離岸公司所擁有的股權即

可。

三、離岸重組操作路線

離岸重組過程通常包括如蔔3個步驟:

第壹步,境內企業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境內公司的股東

(通常是個人)在海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離岸控股公司,

以便將來海外私人股權投資機構在其離岸公司註入資金,投資

自己企業。這些離岸公司通常設立在前文所述的百慕大、開曼這

些便於離岸重組的地方。在這些地方註冊離岸公司還有壹個好

處就是當地與美國、香港等地的股票交易非常方便。此外,還可

以在多個離岸金融中心註冊離岸公司,這樣可以形成層層交錯

的控股關系,便於資產置換。同時也使得壹般人很難摸清各個公

司之間的關聯關系。

第二步,將境內公司資產或權益註入離岸公司。當離岸公司

成立之後,境內公司的股東開始下步行動,他們和離岸公司簽

訂壹份股權轉讓協議,將自己在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離岸公

司。當股權轉讓完成之後,這家境內公司就變成了壹家外商獨資

公司。前提當然是外資公司控制或開展原來境內公司的業務不

受國內政策的限制。有必要在著手離岸重組之前確定原來境內

公司的業務是否可以在外商獨資的模式下繼續開展。

這個轉移股權的過程主要是為將來公司運作所需的資金考

慮的。在股權轉讓協議框架蔔,離岸公司支付給境內股權持有者-

的“交易價格”需由壹家被認可的評估公司采用“國際接受”的估

價方法進行估值。估價不能明顯低於公司真實價值。離岸公司為

了得到境內公司的股權需要支付大量:的現金給境內公司的股權

持有者。通常,中國的股權持有者作為離岸公司的股東,並沒有

足夠的資金註入離岸公司來完成收購。這個時候,私人股權投資

機構會介入向離岸公司提供橋債(Bridge Loans)或者可轉債

(onvertible Loans)來完成交易。在離岸重組過程中為收購境內

公司股權而支付的交易資金有壹部分或者全部來自私人股權投

資,它們隨後會要求離岸公司中的股份。私人資產投資機構通常

要求境內公司的股權持有人將從離岸公司中銷代所得的外們收

益再投資於離岸公司,這樣可能會非常困難,因為中國限制個人

以及公司將外們們到國外。如果不能將這些收益再投資於離岸

公司,他們會被要求將收益保留在境內公司,例如通過個人貸款

給境內公司這樣壹種方式。

第三步,尋找私人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在完成離岸重組之

後,私人股權投資者會在離岸公司中得到股份。如果在離岸重組

中私人股權投資機構提供可轉債來進行離岸重組,這些可轉債

在離岸重組完成後通常會轉成其在離岸公司的股份。

除了設立離岸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壹般還要在境內設

立壹個由離岸公司控股的境內外商全資子公司,負責國內實際

的商業運作,包括與欲投資的中國境內企業之間簽署協議、交易

合作等經營活動。有了這些合法化的經營活動,才能使這個外資

公司產生源源不斷的贏利,並通過“母子”紐帶,將境內資產的收

入和利潤合法地導入到境外控股公司。

如此處理之下,首先,可以繞開國內嚴格的資本與外匯管

制;其次,通過收購、註資和換股,境內企業股權為海外離岸公司

所控制,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相應優惠待

遇:第三,也是對於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來說最有意義的壹點:

通過離岸公司可實現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少{可在離岸註冊地簡

便地辦理有關股權轉讓退出等資木運作。

四、外管局“兩個文件”的出臺及其對私人股權投資的影響

在2004年初,商務部研究院完成《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

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報告,研究報告認為,“離岸金融中心”已

經成為我國“外資”的主要來源。報告在充分肯定離岸金融中心

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指出,“離岸金融中心在我國跨境資本流動

中的地位上升也給我國帶來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商務部在該

報告的基礎上起草了《離岸金融中心成為中國資木外逃“中轉

站”》的報告上報國務院,直接引發相關監管部門收緊境內民企

“外資化”的口子,並出臺了《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

題的通知》(“11號文”)和《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

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9號文”)。雖然“兩個文件”

並無意限制私人股權投資,卻事實上對私人股權投資(特別是海

外私人股權投資)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在中國風險投資研究

院組織的考察“兩個文件”對我國風險投資實務界的調查問卷及

訪談中,有七成機構擱置了海外IPO計劃,有四成機構認為新政

策出臺對其項目後續再融資以及國際化經營戰略帶來了負面影

響。

五、私人股權投資者壹在中國的形勢重新出現利好

釗對中國國家外們管理局出臺的這些法規,私人股權投資

者壹自對政府部門開展密集遊說。這些投資者壹希望政府官員向

他們澄清,根據這些新法規,外國私人股權投資者壹怎樣才能對中

國的企業進行合法投資。密集的遊說活動,最終導致了政策的反

轉。2005年10月23口,國家外們管理局發布了《國家外們管理

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們管

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自11月1口起正式實施。而此

前外管局發響:的“11號文”和“29號文”同時停i1_執行。"75號

文”明確了境內居民可通過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進行

融資,“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少{購境內資產而不再過問少{購雙方

是否為同壹團隊控制、管理,這為私人股權投資利用離岸公司進

行投資掃清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