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並報表與控制
根據財政部於2014年2月17日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33號準則”)的規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與公司組織形式類似,有限合夥企業的並表也是以控制為前提,因此,有限合夥制基金合並報表問題實質上是對控制權的判斷和歸屬問題。無論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誰擁有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控制權,則對合夥企業實施並表。
二、有限合夥制基金的特點
與壹般公司相比,有限合夥企業通常具有如下特點:
1.出資:有限合夥制基金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壹般負責投資絕大部分資金,其出資會占到全部出資的80%~99%,普通合夥人僅象征性出資;
2.管理:對於有限合夥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夥人全權負責基金的管理事務,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只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收益分配:由於有限合夥人壹般不參與基金經營管理,所以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並不嚴格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分享利潤,而是會考慮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及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而使其高於其投資比例分享利潤,普通合夥人的主要收益來源是管理費和業績分成,這也符合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4.組織結構:與公司相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結構更具有人合性,更加靈活便捷,可以根據合夥人需要設立相應的組織結構,壹般會設置“投資決策委員會”之類的機構負責投資管理等經營決策方面的事宜,由於投資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最核心的業務活動,因此,作為對投資擁有最終決策權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該企業最重要的經營決策機構。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從普通合夥人的更換機制看,往往約定有限合夥人可單方面決定普通合夥人的更換(經全體或大多數有限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