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江蘇省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經歷了幾個階段。

江蘇省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經歷了幾個階段。

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及對策

時間:2007-65438

張軍剛

江蘇農業保險始於上世紀90年代。農業保險工作是根據原民政部(民辦發[1992]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國辦發[1995]51號)和省政府1997年8月頒布的。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即1992-1998為試點起步階段,1999-2002為整頓規範階段,2003年為探索發展階段。截至2006年6月底,全省已有13個省轄市、101個縣(市、區)、1310個鄉(鎮)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參保人數達到859.95萬人(含鄉鎮企業職工)。但是,根據我們的調查和思考,也存在壹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壹、存在的問題

(壹)農業保險覆蓋面窄

從表1可以看出,目前,全省農業人口3699.88萬人,其中農村勞動力2665萬人。然而,我省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僅為859.95萬人,占農業人口的23.2%,占農村勞動力的32.2%。南京、姜堰、鑒湖參與人數少,覆蓋率低,其他地區情況基本相同。因此,總的來說,保險覆蓋面過窄,社會保障功能難以發揮和實現。

(B)保險費的收取呈下降趨勢。

從表2可以看出,經過1996-1997兩年的全面發展,保險費征繳逐漸下降,部分市縣(主要在蘇北)從2000年開始基本處於半停滯或關閉狀態。

(三)保費水平低

農村和鄉鎮企業的工人占多數,村幹部和個體工商戶占少數。如江蘇省姜堰市,95.3%的繳費者為純農民和鄉鎮企業職工。

純農民雖然人數占多數,但人均繳費相對較低。村幹部繳費人數雖然少,但人均繳費相對較高。比如姜堰市,農民參保人數為82293人,占比77.9%,但人均繳費只有105元/年,而村幹部繳費人數為751人,占比0.007%,但人均繳費5000元/年。

繳費300元以下的占多數,繳費300元以上的占少數。比如300元有261280人,占70%,300元有11990人,占30%。

大部分由個人支付,小部分由集體或企業補貼。而且蘇中蘇北完全個人繳費比例更大。

(D)享受低待遇。

50元以下的受助者占大多數,50元以上的占少數。如蘇北建湖縣,月標準在50元以下的1141人,占領取人數的69.8%,而月標準在50元以上的495人,占領取人數的30.2%。全省普遍接收的標準比較低,起不到基本的保障作用。

月標準最高的是2380元,是建湖縣壹個暴發戶給妻子壹次性交了27萬元保費算出來的。這些只是個別現象。因為原有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引起了個人的猜測。最低的月發放標準只有0.7元,他也是建湖縣的農民。只交了壹年保費(每月2元),就停交了。這種情況在蘇中、蘇北壹些地方存在,但數量不多。目前基本已經壹次性退給我了。

二、問題分析

(壹)從基本原則看:缺乏社會保險屬性。

現行農業保險制度強調政府組織引導、個人自願參與的原則。社會保險很重要的屬性就是強制性。所有社會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同時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說社會保險是首要的。每個公民在享有社會保障權利的同時,首先必須有義務參加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而不是能不能參加的問題。

(二)從融資方式看,沒有體現政府的責任。

農業保險目前的籌資模式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但在實踐中,除了少數村幹部,並沒有對農民進行集體補助,純粹是個人繳費、個人積累、自收自支的方式,政府也沒有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和資金上的支持。農民沒有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覺得參保沒有優越感,無法從中得到實惠。因此,制度設計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三)從保護農民利益出發,缺乏公共財政支持。

在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下,業務經辦機構是自收自支的,不納入財政預算。政府財政不解決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辦公和人員費用,只從農民繳納的保費中提取3%的管理費。目前在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中,不提取管理費,只從農業保險中提取,這顯然是不合適的。這不僅不符合中央解決“三農”問題“多予少取”的方針,也與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要求有較大差距。而且在開展農業保險工作中,政府並沒有給農民補貼,而是要從農民的保險費中提取管理費,這不是減輕農民負擔,而是侵害農民利益。

(四)從制度設計上看,沒有配套的成長機制。

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是壹種個人儲蓄積累的養老金制度。養老金計發標準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累計總額計算,養老金無增長機制,養老金標準終身不調整。其實質是農民繳費期間個人賬戶累計總額的計算相當於銀行的整存整取,領取期間養老金的計發標準相當於銀行的整存整取。養老金標準不能隨著經濟發展而調整。所以,不吸引人。

三、對策和建議

(壹)盡快出臺全省統壹的新農保制度。農業保險制度要創新發展,需要有規範性文件作為基礎和支撐。目前全省只有無錫和蘇州以政府名義出臺了管理辦法。沒有有效的政策支持,發展方向不明,進壹步推進農業保險工作存在較大的制度阻力。建議新農保制度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在全省推行。

(二)加大行政推動和公共財政投入,逐步建立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推進農業保險創新列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的原則,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切實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作為財政支農項目之壹,明確政府財政投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比例。對於財政困難的地區,建議加大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

(三)進壹步加強農業保險隊伍建設。做好穩定農業保險隊伍工作,是農業保險制度創新的基礎和保障。建議按照“精簡隊伍、因勢利導”的原則,解決全省各級農業保險機構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改變目前從農業保險基金中按壹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做法,確保農業保險機構正常運轉。

(4)同步實施農村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制度。農村老年居民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現有的保障制度並沒有覆蓋這部分人群。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來看,應該實行蘇州、無錫提供養老補貼,讓這部分人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從蘇州和無錫的實施情況來看,通過老年農民養老補貼的制度激勵功能,推動整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確實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