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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是遺產嗎?

法律主觀性:

信托是壹種理財方式,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壹種金融制度。信托、銀行、保險和證券共同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1.什麽是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意圖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信任的組成要素之壹。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財產必須是特定的、現實的;它可以由房地產、股票、債券、抵押契約、保險單、銀行存款等組成。,但非財產性的合同權利不能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具有財產代位權,不因財產形式的改變而改變身份;受托人因管理、改善、處分或者消滅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具有法律獨立性;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和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受托人死亡時,信托財產不得作為遺產繼承。二。信托財產範圍1。受托人有權依法管理信托財產。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取得壹定的收益,該收益在性質上也屬於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所有作為信托財產的不動產、動產或金錢所產生的權益,都應視為信托財產的壹部分。韓國信托法第19條和日本信托法第14條都規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托財產。2.受托人有權依法處分信托財產。受托人處分信托財產所得的財產,在性質上仍屬於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也有明確規定。例如,根據美國信托法,只要信托文件中有規定,作為信托財產的不動產或動產的出售所得,即使金額超過上述出售財產在信托成立時的估計價值,也將成為信托財產的壹部分。韓國信托法第19條和日本信托法第14條都規定受托人處分信托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屬於信托財產。3.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托人有保護信托財產的義務。因受托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信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受托人應當自行或者由第三人賠償。受托人本人或第三人補償的財產,在性質上也屬於信托財產。對此,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都有明確規定。如韓國《信托法》第19條、日本《信托法》第14條均規定受托人因信托財產滅失或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托財產。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法對此也持肯定態度。如英國《受托人法》第20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被保險的信托財產毀損、滅失的,受托人根據保險單取得的保險金,根據授予信托或者財產的目的,成為信托資金。4.受托人在信托運作過程中增加的財產,根據信托契約的特別授權,受托人可以自行決定將其其他財產投入信托運作,這樣增加的財產在性質上屬於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如果信托文件有條款,受托人有權修改這份文件的條款,以增加信托資金;增加的資金和證券都是信托基金的壹部分。另外,即使信托契約中沒有特別授權,只要與受托人約定,受托人也可以將其其他財產投資於信托運作過程中。因為追加財產是受托人與受托人協商壹致的,所以追加財產當然也是信托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