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降低投資風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壹大特色。“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科學性已為現代投資學所證明,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量小,壹般無法通過購買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壹籃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享,風險***擔。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人***擔風險,***享收益。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余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壹定的托管費、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實行比較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壹個顯著特點。
(5)獨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本身並不經手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對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