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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最低標準公積金

法律主觀性:

重慶最低工資標準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市委市政府審定,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特此通知如下:

壹.具體標準

(壹)萬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區、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長壽、江津區、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銅梁、潼南。

(2)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400元/月。

二、適用範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的項目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加班費;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或特殊工作環境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非貨幣性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非工資勞動保險待遇。

第四,實施時間

以上標準自2016 1十月起執行,2014 1十月發布的標準不再執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布後10天內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本標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