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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金政策

壹.參與範圍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提供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二是繳費標準和補貼

(1)個人(贍養人和家庭)繳費。被保險人按年繳費,繳費標準設五檔,分別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

(2)政府補貼(進口補貼)。政府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和家庭)給予財政補貼。分別是200元補貼70元,500元補貼120元,200元補貼1000元,360元補貼2000元,600元補貼5000元。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家庭)當年不繳費,政府不予補貼。如果以後再繳費,繳費部分政府就不補貼了。

(3)集體補助和其他補助。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年滿50周歲不滿65周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和家庭)給予補貼。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提供資金支持。

以上資金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接受治療的條件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15年並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年滿65周歲並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直接按月領取,無需繳費。如果他們有還款意願,可以壹次性付款。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繳費全部計入其個人賬戶;距規定年齡不足15周歲的,應逐年支付至65周歲;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並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待遇標準

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補貼(出口補貼)和集體補貼(出口補貼)組成,終身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待遇水平為個人賬戶儲存總額除以120。

政府補貼(出口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年滿80周歲,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

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個人繳費15年,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計算如下:

(1)按照最低繳費檔次200元/年,政府補貼70元/年計算,到65歲,基本養老保險加補充養老保險可達2255元/年。

(2)按照繳費檔次500元/年,政府補貼120元/年計算,65歲時基本養老保險加補充養老金可達2930元/年。

(3)按照中間繳費檔次1,000元/年,政府補貼200元/年計算,到65歲時,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可達4050元/年。

(4)按照2000元/年的繳費檔次和360元/年的政府補貼,到65歲時,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可達6288元/年。

(5)按照最高繳費檔次5000元/年,政府補貼600元/年計算,到65歲時,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可達12540元/年。

城鄉居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個人賬戶總額,據實計算每月領取個人養老待遇的標準,並足額發放。

六、被保險人的權益

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老人,有要求子女繳納養老保險的權利。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起公益訴訟,通過司法程序督促、強制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被保險人死亡的,個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應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