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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湘江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湘江水資源保護,加強河湖岸線管理和水汙染防治,促進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湘江水資源保護、岸線管理和水汙染防治。

湘江沿岸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適用《遵義市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湘江包括幹流和支流。湘江幹流是指從湘江發源地匯川區石矛鎮樂窯村白雲梯田流向河口播州區鐵廠鎮三星村,匯入烏江幹流的河段。湘江支流有大板水、高坪、高橋(高尼)、羅江、夏紫、螞蟻(周水)、平橋、易立(小河)、沈曦(老木溝)、三八、任江、上水、瓜園、遇見、團溪、梅江、流水溪、團溪。第四條湘江保護堅持全面規劃、系統保護、分類施策、綜合治理、人水和諧的原則。第五條湘江保護實行統壹管理和屬地分段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屬地分段管理實行統壹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湘江保護工作,實行河(湖)長制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制定湘江保護分級屬地責任制和保護目標,組織年度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並向社會公布。

縣、鄉兩級相關人民政府和新城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湘江保護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相關村(居)委會采用村規民約規範村(居)民行為,引導和鼓勵村(居)民參與湘江保護。第七條市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湘江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湘江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河湖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市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湘江水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湘江水汙染防治規劃、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市及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湘江保護工作。第十條湘江相關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經批準的湘江相關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湘江保護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協調湘江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與周邊市州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定期組織湘江保護工作研討會或者聯合執法行動。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湘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行生態紅線保護制度,對因生態保護責任導致經濟社會發展受限的地區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湘江保護公益基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湘江保護公益基金捐贈。湘江保護公益金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湘江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湘江水資源和水生態環境的行為。鼓勵和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在湘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第十五條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湘江保護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將湘江水質、排汙口設置、重點排汙單位、水汙染防治、水工程建設、水資源利用、突發水環境事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征信機構提供涉及湘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和行政處罰信息。每年的6月16日18是遵義市的湘江保護日。第二章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