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也就是說,凡有特別規定的地方,都適用特別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短期處方。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如果身體受傷要求賠償;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其他如《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壹年。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能進壹步主張權利,所以今年是時效期。
1.工傷後的賠償請求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和民事訴訟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壹旦認定工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可以獲得更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1年裏,要求工傷賠償是最快最有力的途徑。2.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中止的原因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原因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3.1年工傷事故發生後,壹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和人身損害賠償已經過了時效。但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後1年內能夠中斷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在上述多年前的工傷事故索賠案件中,只有不到四成勝訴的原告多次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並要求賠償,造成了訴訟時效的中斷。
可見,工傷受害人應該通過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提出訴求來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