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提完折舊後,如果繼續使用,先在賬上掛著,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的殘值。
如果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不再使用,則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等清理申請,按公司內控程序將固定資產清理,殘值變賣後,做賬:
借: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現金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將固定資產清理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支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或: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結轉後,固定資產清理賬戶無余額。
擴展資料:
關於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其實《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已十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除正常計提折舊外,財稅部門也下發了加速折舊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
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主要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壹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壹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