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棟,男,1999年5月出生於吉林長春。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文名:徐偉棟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出生地:吉林長春
出生日期:1959年5月
職業:教師
畢業院校:吉林大學法律系,政法專業。
主要成就:法學學士。
代表作:保險法
人物體驗
1982吉林大學法律系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我留校任教。1989,獲法學碩士學位;1996獲得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博士學位;並於2001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1989講師,1992教授,1998教授。2002年任法學理論博士生導師,2004年起任民商法博士生導師。兼任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中國商法研究會副會長。
講座課程
本科生:商法概論、保險法、破產法、英美法概論、公司法。
研究生:保險法,羅馬法,公司法。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為商法原理、保險法、破產法、羅馬法。
主要貢獻
國際匯兌
1,2001-11亞洲法律教育論壇(中國人民大學)
2.第八屆海峽兩岸法學教育研討會(浙江大學)
3、1995 10 10月10 -14十三省市年度經濟法會議(北京)
承擔任務
1,“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對策研究”,吉林大學石川梁毅傑出青年教師基金,已完成;
2.勞動部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勞動安全管理與法律規制研究》已經完成;
3.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中國社會保障立法對策研究》已完成;
4.國家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社會保險基金商業化運作法律問題研究》尚未完成。
主要作品
1,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
2、《保險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3.《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
4.《保險法》,科學出版社,2004年6月;
5.《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
主要論文
1,人權意識形態與法律標準,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1993;
2.認定保險行為的美國司法標準,當代法律,第3期,1995;
3.《論社會保險法的社會特征》,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6期,1995;
4.日本促進再就業法律對策述評,法律與社會發展,第6期,1997;
5.日本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當代法律》,第3期,1998;
6.中國保險立法沖突分析,法律與社會發展,第3期,1998;
7.《論保險合同中的合理條款》,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3期,1998;
8.日本失業保險法中的壹些特殊福利,《現代日本經濟》第3期,1998;
9.論壟斷性商業行為的商法調整手段,《法律與社會發展》,第1期,2002;
10,《論我國保險法中的危險增加分類及危險增加的告知義務》,《吉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11,給企業更多空間,《南方周末副刊》(21《世紀經濟報道》),2002年6月4日;
12,《論商事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中國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
13,《董事誠信義務研究——從制度協調的角度規範董事行為的嘗試》,《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02期。
學術觀點
1,商業行為的法律範圍在擴大。
2.保險合同是非必要合同。
3.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應該多元化。
4.保險法與相關立法的協調。
5.政府幹預破產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