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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2022

濰坊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濰坊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城市工人

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根據醫院的不同等級,確定相應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二、三級醫療機構,第壹次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400元、600元和900元;壹個醫療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標準分別減免100元。從第三次住院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壹級醫療機構不再設置起付標準。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200元,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二、三級醫療機構中,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比例,最低起付線至2萬元(含)以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96%、92%、88%、84%,退休人員為98%、96%、94%、92%。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2萬元的部分,對職工的支付比例分別為96%、92%、90%和88%,對退休人員的支付比例分別為98%、96%、95%和94%。

參保人員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萬元。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同時,本市建立了重特大疾病職工保障制度。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不含經批準轉往外地、異地急診、因個人原因異地住院的醫療費用中個人先支付的部分),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後, 累計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0%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70%,報銷限額50萬元。

居民

(1)住院治療。

1,起付線:參保人在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標準分別為200元、600元、900元。二、三級住院每次都有起付線。壹級及以下住院逐漸減少100元。

2.報銷比例:選擇壹級支付的,參保人可任意選擇市內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和二級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5%和70%。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需經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轉診後支付比例為55%。未轉診至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轉診比例的70%或38%(55%)。選擇二級(高檔)繳費的,參保人員可選擇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壹、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支付90%、80%和65%。

3.異地就醫:

(1)長期定居國外或異地的,按當地起付線和報銷比例執行。

(2)參保人因病需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承擔10%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其中,先支付,其余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市三級醫療機構轉診支付比例(55%)支付;第二次支付,其余部分按三級醫療機構相應比例支付(65%)。

(3)被保險人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市外非聯網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承擔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的20%。其中,先支付,其余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市三級醫療機構不轉診支付比例(38.5%)支付;第二次支付,其余部分按三級醫療機構相應比例支付(65%)。

(4)因假期實習等原因異地住院的學生,按當地政策執行。

(5)不符合上述四項的,個人先承擔40%。其中,先支付,其余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市三級醫療機構不轉診支付比例(38.5%)支付;第二次支付,其余部分按三級醫療機構相應比例支付(65%)。

(2)普通門診治療。

普通門診部整體實行合同制。按照就近方便和自願相結合的原則,選擇壹家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包括壹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作為自己的簽約機構。參保人員在簽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在壹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450元。未與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合同的參保人員,不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居民繳費後應及時辦理普通門診簽約手續,普通門診簽約期與繳費期壹致。只要合同簽訂後沒有變更,就壹直有效。

(三)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

我市規定了高血壓、糖尿病等465,438+0種門診特殊慢性病。被保險人患規定範圍內的特殊慢性病後,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可按規定選擇壹家醫療機構作為其門診慢性病的簽約醫療機構。在選定的門診特殊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部分疾病僅限於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

(4)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實行定額結算。定額標準800元。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定額標準的70%結算,定額以下的按實際發生額結算。

(5)大病保險待遇。

參保人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住院(含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累計負擔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予以支付。具體實施條款:

精準扶貧人員起付線減半,每階段提高5%,最高支付限額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