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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對除名的規定

曠工除名後社保工齡,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被除名人員若參加了社保卻連續繳費可按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辦退休,除名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繳費年限。也可以個人身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不得早於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此進行審核備案。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壹、申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3、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二、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壹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壹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在此限:

壹、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三、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並計算。

四、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

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並,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

八、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鬥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後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第四十條 轉入企業工作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軍人,其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軍齡,均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