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重復繳納了怎麽辦
1、個人參保人員壹次性補繳醫療保險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醫保繳費費率優惠和財政補助,若參保人員已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可申請退還應享受的優惠和補助。
2、若未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應根據區縣在市級統籌前的繳費標準,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定退費金額,並提出退費申請。經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保局復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批準後,方可退費。
3、個人參保人員按年度正常繳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醫保優惠政策,但又轉為單位參保職工或死亡的,可按其享受醫保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退還。
4、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並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形成重復的繳費,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
總的來說,之前已經繳費成功,再次輸入同壹繳費人信息的時候,系統經過比對會提示重復申報,避免用戶重復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