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圍繞水資源的配置、節約和保護,合理確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三條紅線”。圍繞水資源配置,加強用水需求管理,劃定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實施用水總量控制;以節約用水為重點,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劃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遏制水資源浪費;圍繞水資源保護,加強水功能區管理,明確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紅線,嚴格控制入河汙水總量。
建立省、市、縣三級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體系。推進國民經濟發展、重大產業布局、城市發展規劃和重大涉水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使之與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做好水資源調度,實現由單壹水量調度向水量、水質、水生態多目標調度轉變,由應急調度向常態調度轉變。加強地下水管理,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總量,保持合理地下水位。
建立水功能區汙染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完成主要河流和重要湖泊水庫納汙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放意見。完善水功能區劃分,加強水功能區管理。嚴格入河排汙口設置審批,加大巡查力度,依法處罰不符合審批要求、違法排放廢水的行為。
認真總結國家和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經驗,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大力推進用水定額管理,加快水資源由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轉變。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落實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四到位”制度。繼續推進重點行業節水改造,加大節水企業技術改造力度,積極做好工業、農業和生活節水示範工程,提高用水效率。進壹步加強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城市、節水型機構和節水型學校建設,積極推廣先進節水技術。大力推行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全面落實地方水資源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細化責任,將水資源管理納入政府工作重要內容,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主要約束性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強化考核,嚴格問責。
2.加強計劃管理。明確水利規劃在水資源開發中的法律地位,強化水利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制定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進壹步完善水利規劃體系。水利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國民經濟布局、產業結構調整、城市發展規劃和重大工程建設相銜接。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3.加強防汛抗旱管理。建立洪水風險管理體系,抓緊編制主要河流洪水風險圖,開展洪水風險評估,開展洪水風險區劃,在重點防洪區域設立洪水風險警示標誌。開展中小河流沿線城市、基礎設施、人口聚集區洪水影響評估。制定和完善防洪預案,建立洪水預報預警系統,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加強基層防汛抗旱組織體系和能力建設,將防汛抗旱組織延伸到鄉鎮。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防汛機動搶險隊伍,加強防汛物資儲備,加強防災避險知識宣傳培訓和防汛演練。完善洪澇災害預警、應對和群眾安置等應急管理機制。
2015前,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抗旱總體預案、區域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和專項抗旱預案。鞏固現有108,發展22支縣級抗旱服務隊,組建省級抗旱服務隊,加強市縣級抗旱服務隊,完善鄉鎮級抗旱服務隊。支持發展農民直接參與的抗旱協會、抗旱專業合作社、用水戶協會等各類社會化抗旱服務組織,構建較為完善的抗旱服務網絡。
4.加強河湖管理。制定省級河(湖)岸線利用和管理規劃,合理劃分河(湖)岸線功能,加強河(湖)岸線管理和開發。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河湖管理執法,防止侵占河湖基本功能,依法查處非法圍墾水面和侵占河湖岸線行為。嚴格執行涉河項目審批制度,依法履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堅決查處未批先建、不執行已批準建設方案的行為。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河道采砂統壹規劃制度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嚴厲打擊河湖非法采砂活動。建立健全農村河道管護機制,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人員和經費渠道。
5.加強水土保持管理。實施水土保持法,修訂完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規,加強水土保持執法。加強水土保持項目的規劃和前期工作。制定四川省水土保持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行政領導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和項目質量管理,加強資金監管,規範水土保持工程資質管理,加強水土保持技術培訓和科學普及。
6.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全面落實水利建設“三項制度”,堅持以“質量、安全、效益”為核心,嚴格水利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細化項目進度管理,大力提高項目在合理期限內的完成率,促進已竣工項目及時竣工驗收。加強建設單位業務人員培訓,提高建設項目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強水利建築市場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加快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技術標準體系。
7.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完善水利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健全和落實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和運行管理的安全管理責任,推進水利工程安全評價,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深化水利改革。
1.完善水資源管理體系。加強水量水質統壹規劃、配置、調度和管理,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大力推進城鄉水資源壹體化管理,促進城鄉水資源統籌開發利用,實現水資源配置、調度、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有機統壹,推進取水、用水、排水、水汙染防治等涉水事務壹體化管理。加快省、市、縣三級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全面提升水資源管理能力。積極探索水權轉讓,規範水權轉讓行為,逐步建立水權轉讓制度。
2.深化農村水利改革。建立健全功能清晰、布局合理、隊伍精幹、服務到位的基層水利管理和服務體系。小型農田水利工作任務重的縣,設立鄉鎮水利站或跨鄉鎮地區(流域)水利站。基層水利站基本支出全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充實基層水利站技術力量,加大基層農技人員培訓力度。
按照“壹村壹人”或“壹村多人”的模式,建立村級水員制度。充分發揮水利工作者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規劃申報、建設管理、質量監督、工程驗收、信息傳遞、檢查驗收、情況通報、政策宣講等方面的作用。水工在業務上接受縣級水利部門和基層水利站的指導,縣級財政給予誤工補貼。
全面落實農民參與灌溉管理,切實改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狀況。農民用水者協會應當堅持“民辦公助”的原則,加強組織架構和內部制度建設,促進協會民主、公開、有效、規範運行。各地要出臺政策,為農民用水者協會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同時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加快小型水利產權制度改革。小型水庫的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其他農田水利工程,按照受益農戶的分配範圍,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所有,受益農戶少或者農戶個人自用的歸聯戶或者農戶個人所有。非政府投資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歸投資者所有。
完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小型國有水庫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其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所有或者移交其他管理者管理;所有的住戶和農民都由業主自己管理。
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社會資金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充分發揮農民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中的主人翁地位,引導農民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在自願的前提下,通過民主議事,組織農民投資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3.深化水價改革。按照國家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要素市場改革的要求,進壹步深化水價改革,完善有利於節約用水和優化水資源配置的水價形成機制和供水差別定價制度。積極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保障排灌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積極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探索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和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改革模式,推動建立政府和農民共同分擔農業供水成本的機制。結合水管單位體制改革,在促進節約用水、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的前提下,建立農業排灌設施運行管理財政補貼機制。完善農業用水計量設施,積極推行農業用水計量定價制度。創新末級渠系建設管理體制,明晰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進壹步完善以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價加末級渠系水價為基礎的農業供水終端水價體系,推進定額灌溉、節約轉用、超用加價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和市場供求變化,合理調整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價格,對工業和服務業逐步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擴大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差價。制定鼓勵使用再生水的政策,合理制定再生水價格,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合理調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穩步推行城市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
4.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基本支出和維護資金,確保工程正常運行。解決省直水管單位的基本支出和養老保險問題。加快大型水管單位托管改革,理順管理體制。要努力完善水利工程良性運行體制機制的制度保障,鞏固改革成果。通過深化改革,推動水利工程管理方式轉變,推進水管單位內部改革。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確保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充分發揮。
5.完善水利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在水利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把水利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完善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財政水利投入總量和增幅明顯提高。
加大公共* *財政對水利的投入。進壹步提高水利建設資金在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重,大幅增加省級及以下財政水利專項資金。土地出讓收入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其中市縣兩級30%由省統籌,省統籌部分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落實中央完善水利建設基金政策和延長征收期限的部署要求,拓寬來源渠道,增加收入規模。加強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的征收管理,用於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水資源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等涉水收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範圍。實行水利設施和有效灌區占用、損壞賠償制度,依法收取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有重點防洪任務和缺水的城市,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壹定比例,用於城市防洪、排水和水源工程建設。
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信貸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水利信貸資金,優惠貸款向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傾斜。積極落實水利建設項目財政貼息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政策性銀行開展水利建設中長期政策性貸款。
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鼓勵各地積極出臺扶持政策,通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鼓勵城市供水、汙水處理、水電開發等準公益性或經營性水利工程采用特許經營、投資補貼等方式開展市場融資,吸引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水利建設。
進壹步完善和推廣“民辦公助”機制,引導農民自願投工投勞。以小型節水重點縣建設為平臺,繼續總結推廣“先改後建、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的“民辦公助”新機制,充分利用村鎮公益事業“壹事壹議”籌資投勞政策,激發農民參與民生水利工程建設的積極性。
6.探索建立水土保持補償機制。根據國家要求,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盡快修訂完善《四川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管理辦法》,適當提高征收標準。在礦產資源開發、水電資源開發等生產建設領域試點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
(3)推進水法建設。
1.完善水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四川省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辦法》,爭取出臺《四川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四川省地下水管理辦法》、《四川省入河排汙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四川省蓄水工程蓄水計劃和調度方案管理辦法》、《四川省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爭取出臺《四川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征收使用辦法》,制定《四川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修訂《四川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爭取出臺《四川省村鎮供水管理辦法》、《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辦法》和《四川省占用水利工程、灌溉水源和灌排設施補償辦法》,修訂《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繼續推進水土保持工作。爭取出臺《四川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水利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意見》、《水利建設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等政策性文件。
2.加強水行政執法。大力推進水政監察隊伍建設,提高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漁業法綜合執法能力。加強水政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置執法車輛、調查取證設備、信息處理設備等。,並將監督機構履行法定職責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完善制度建設,建立案卷評查和信息通報制度,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完善和執行檢查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相關機構打擊水事違法行為的聯動機制,完善水事糾紛預防和調解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執法活動,堅決查處破壞水資源、水域、水工程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監測設施等違法行為。
3.深化水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水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政務環境。鞏固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成果,行政審批現場辦結率、按時辦結率、群眾滿意率均達到100%。開展行政審批合規性審查,加強行政審批後續監督管理,嚴格行政審批程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建立清理規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長效機制。
(4)加強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
1.實施水利人才戰略。認真落實《四川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制定全省水利人才建設“十二五”規劃,實施水利人才強省戰略,加大水利人才建設投入,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促進各類水利人才整體協調發展,建立各級水利人才培養體系。按照部、省要求,加大培訓經費投入,積極推進新壹輪大規模幹部教育培訓,大力實施領導幹部、公務員、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層水利工作者在職教育等重點培訓項目;組織實施全省市縣水務局長和基層水利管理人員輪訓活動。加快人才結構調整步伐,引進急需人才。加強水利水產專業建設,增強辦學實力。加強與其他高校的合作,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水利單位工作。
2.加強水利科技創新和對外合作能力建設。深化水利科技體制改革,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備、運行高效、支撐有力的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體系、水利科學技術普及與技術服務體系和科技管理體系。確立水利科研的公益性質,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加大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灌溉、生態水利、水環境管理與保護、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檢測技術與質量標準、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創新力度。搭建水利科技創新平臺,加強水利科技項目研究,完善水利標準和計量、質量認證體系,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力度。穩步推進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對外合作水平。通過項目合作、會議交流、考察培訓,不斷拓展水利國際交流合作領域。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在水利行業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培養復合型、外向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