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渠道不同。信托相對於基金來說,它的投資範圍會更廣。因為信托不僅可以投資於各種金融產品,而且還能夠投資於實體經濟。而基金的投資範圍無非局限於股票和債券居多。
2、 門檻不同。對於這兩種產品,它們存在的門檻並不壹樣。通常的情況下,信托的投資門檻在100萬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對較少了,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限制。所以,信托壹般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基金針對的是普通人群。
3、 流動性不同。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沒有太多的限制,轉讓和贖回也是較為方便。但是,信托則會有壹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後,投資者才可以進行相關的贖回操作,所以,從這壹方面來看的話,基金的流動性要比信托強。
信托是管理、處分財產的壹種法律行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托目的),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托財產)交給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嚴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對信托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把信托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托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托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