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部門的支持:政府部門應該在政策方面提供支持,合理規劃醫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將醫保基金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的工作計劃中,並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條例,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管;
2、醫保機構的合作:醫保機構應該積極配合醫保基金監管工作,確保醫保基金的使用合規,提高醫療服務的品質和效率,同時對於違規操作和有問題的醫保機構,應該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醫保基金的浪費和濫用;
3、醫療機構的配合:醫療機構是醫保基金的使用主體,應該在醫保基金使用方面合規合法,遵守相關規定和標準,確保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同時對於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應該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罰;
4、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社會各方面應該積極參與到醫保基金監管工作中,加強對醫保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對於違規行為和有問題的醫療機構進行揭露和曝光,形成社會監督和輿論壓力,促進醫保基金的合規使用和管理。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1、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4、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5、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綜上所述,醫保基金監管工作需要政府部門、醫保機構、醫療機構和社會各方面的***同配合和努力,才能夠達到醫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監管的目的。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