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具體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營運等管理工作。
各約定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第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醫療保險基金後,應於每月15日前存入財政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撥款計劃,審核撥付醫療保險費用。第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列支渠道:
(壹)國家機關(含團體)、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由各單位預算內資金列支;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列支;企業在職職工從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在企業管理費中的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個人繳納部分在本人工資中扣除。
(二)違反有關規定,繳納的滯納金或罰款,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專用基金中列支。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三)停薪留職人員由個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公職的單位代收代繳。停薪留職人員出國的,只允許使用存入個人帳戶的基金,超支不補。第七條 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並繳足以離退休人員上年度實際人均醫療費為基數的10年醫療費用。第八條 經濟困難的單位,確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險費時,在規定的繳費期內,應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最長為三個月。
投保單位無故未繳納醫療保險費壹個月或經批準緩繳三個月後未繳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停止其職工使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九條 醫療保險基金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專帳記載,專款用於下列費用:
(壹)基本醫療費用;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開支項目: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以及其他與醫療保險工作有關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經市政府批準支付的其他與醫療保險有關的費用。第十條 凡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均應建立個人醫療帳戶(IC卡)。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劃入IC卡,職工在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約定醫療機構就醫時,用IC卡結算。在未實行計算機管理的約定醫院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暫由職工個人墊付。第十壹條 職工的IC卡要謹慎保管,不得塗改、損壞。遺失的,要立即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掛失,辦理補辦手續,在未掛失以前的壹切損失,由職工本人負責。第十二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余額,每年結算壹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經核定後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結轉使用。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後,個人醫療帳戶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其合法繼承人有工作的,可轉入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中,若無工作的,余額和利息(到結算日期為止),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結算,發給合法繼承人。第十四條 職工在投保範圍內工作發生變動時,憑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移手續。凡有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應補繳其欠交部分,方可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移手續。
職工調轉外省市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可轉入調入地的醫療保險機構,若轉入地區未實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及利息可壹次性結算給本人。第十五條 職工與投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應及時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內資金可繼續使用,資金用完後,IC卡暫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業後,可繼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