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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2011 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2011 65438 6月24日民政部批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簡稱SAC。

第二條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在國家對證券業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對證券業進行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合法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組織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協會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之間的業務交流;

(五)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證券業務糾紛;

(六)組織會員對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相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對會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行為,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協會根據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行使以下職責:

(壹)制定證券業的標準和規範,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格測試或者能力測試;

(四)負責股票詢價對象的首次公開發行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管理;

(五)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協會根據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行使以下自律管理職責:

(壹)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開展誠信引導和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制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進會員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行業科技獎勵,組織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指南;

(五)組織證券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參加有關國際組織,推進相關資格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遞的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壹節成員

第九條協會成員由單位成員組成。

第十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支持章程;

(二)遵守法律法規,從事證券相關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成立後加入協會,成為合法會員。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業務或者服務機構,在取得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特別會員:

(壹)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從事證券業務的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證券業協會;

(四)經有關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境外證券機構代表機構;

(五)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

第二節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投票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沒有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三)有權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享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和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和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會員入會和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會員加入實行註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和法定住所,並承諾支持公司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營業執照副本、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登記證)或其他合法資格證明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協會日常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批準,然後對會員進行登記,並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有會員代表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更換代表的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告。經會長辦公會議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理事或監事職務。會員為副會長兼監事的,繼任會員代表必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後,方可繼任協會副會長兼監事。

第二十條會員因合並、分立或者終止,其會員資格應當相應變更或者終止。

第二十壹條法定成員以外的成員可以自願退出會議。會員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兩年內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法律會員有上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協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或采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壹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的董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的收取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當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社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出席,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出席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其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四年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會員董事和非會員董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董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五分之壹。

董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民政部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任命秘書長;

(五)罷免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不履行職責的董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壹)審議主席辦公室提交的提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當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

監事和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壹。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除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理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常務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監事會主席出席了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由全體會員和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由監事會在選舉產生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和監事會主席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壹)監督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罷免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不履行職責的監事;

(五)監督會費的收取和協會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

監事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壹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出席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五節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和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協會設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行長和專職副行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行長從會員董事中選任,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主席和專職副主席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兩屆以上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壹。60歲以上者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壹人,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協助院長和副院長工作。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總統辦公室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決定設立協會日常辦事機構並報民政部備案;

(七)罷免董事、監事的資格;

(八)審議和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任命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四)任命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任命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總裁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裁指定的副總裁代為履行職責。

第六節從業資格

第四十八條協會會員、理事和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範經營;

(3)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協會會員、理事和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會員董事、監事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三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的自律處罰;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本會監事和董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證券行業工作5年以上,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董事、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或不再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由總裁辦提請董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董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顧問委員會由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工作,具有較大影響力、良好聲譽和豐富經驗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政府補貼和社會捐贈;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費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五十八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十九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其繼任者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補助或者社會捐贈、補貼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十壹條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六十三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當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資金收支情況。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應當在會員大會通過後65,438+0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報民政部審批。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八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第六十九條協會終止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七十壹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於2011年6月24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