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研業務費:實驗用動植物購置和種植、養殖費,計算、測試、分析費(使用本單位設備的只收消耗費),本項目必需的國內調研和學術會議費,業務資料、報告、論文印刷費,經單位有關部門批準的臨時用工勞務費;
(二)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性物品購置費,標本、樣品采集加工費,運雜包裝費;
(三)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費,運雜包裝費和安裝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和外協加工費。但交通運輸設備、聲像錄放設備、復制打印設備、空調冷藏設備、辦公設備等費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應說明情況,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以下簡稱基金委有關科學部)審查同意;
(四)實驗室改裝費:根據資助項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實驗室條件所進行的
簡單裝修費。土建、房屋維修、實驗室擴建等費用,不得列入;
(五)協作費:指外單位協作者承擔資助項目研究試驗工作所需的經費;
(六)管理費:資助項目所在單位,應為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務。經費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單位,每個項目提取管理費不得超過資助金額的5%,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與年度撥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於沖抵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應分攤的水、暖、電、氣等或其他費用。不得層層重復提取或提高限額。第六條 購買大型儀器設備和電子計算機(含微型計算機),須詳細說明理由,經基金委有關科學部審查同意後方可購買。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不包括國際合作交流經費。資助項目如確需與國外進行合作交流,須另向基金委有關科學部提出申請。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批準的合作交流項目,在國際合作專項經費中開支。第三章 撥款第八條 科學基金申請者及其所在單位,在接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批準書》後,根據批準資助總金額、研究年限和研究內容,編制《經費開支計劃》,連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計劃》,在壹個半月內報基金委有關科學部壹式兩份,經審核後,壹份轉綜合局作為財務撥款依據。因故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提前書面向有關科學部說明原因,否則按自動放棄接受資助處理。第九條 資助項目的撥款,壹般每年壹次。第壹次以《經費開支計劃》為憑;第二次以後的繼續撥款,待收到資助項目年度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經基金委有關科學部審查並簽署意見轉綜合局。工作進展正常的,按《經費開支計劃》中的相應年度用款額撥款;工作進展提前或有緊急需要的,可申請提前撥款;工作進展不正常或經費使用不當的,將減少或暫停撥款,以至撤銷資助。不報年度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的,暫不撥款。第十條 資助項目協作者所需經費,由資助項目負責人提出意見,由其所在單位劃撥至協作者所在單位監督、管理,由協作者支配使用。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第十壹條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於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計劃內的支出,均由項目負責人審簽,並可根據研究工作進展和器材供應情況,調整用款計劃;如改變經費用途,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批。第十二條 資助項目所在單位只設壹個開戶銀行帳號辦理科學基金財務業務。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綜合局。第十三條 資助項目所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科學基金財務工作,按時報送會計年報(格式另發)。對財務管理混亂或不按時報會計年報的,將暫停撥款。協作者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向資助項目所在單位提供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