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時已按月領取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經辦機構追回相應待遇,清退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本息退還給本人,其余部分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再清退。
在本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在本市以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市社保機構將停止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本人在提供終止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後,可以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經市社保機構核實,從市外社保機構停止發放的次月起,恢復養老保險待遇。
市社保機構應當完善網上個人社會保險服務平臺,方便參保人員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如果被保險人與市社保經辦機構同意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短信、紙質信函等方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市社保機構應每年定期提供壹次;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提供的聯系方式不準確的,參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機構索取。
用人單位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或企業轉制為事業單位的,從次月起改為按轉制後適用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轉制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條
參保人不得同時參加兩個以上統籌地區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市外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範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範圍。
第四條參保人在兩個及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償還本市重復繳費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退還本人,其余部分納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選擇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退還給他,其余部分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