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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轉到異地需要怎麽辦理

參保人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系;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壹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5個工作日內,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系,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三、規範異地就醫流程

(五)規範轉出流程。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前,應到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根據本地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建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並實現動態管理。參保地經辦機構將異地就醫人員信息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部級經辦機構),形成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供就醫地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獲取異地就醫參保人員信息。

(六)規範結算流程。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出院結算時,就醫地經辦機構根據全國統壹的大類費用清單,將異地就醫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等信息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時傳送至參保地經辦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大類費用按照當地規定進行計算,區分參保人員個人與各項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金額,並將計算結果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回傳至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用於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七)強化跨省綜合協調。部級經辦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經辦規程)負責協調和督促各省(區、市)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對無故拖延撥付資金的省份,部級經辦機構可暫停該省份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各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統籌地區及時上繳跨省異地就醫預付及清算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試行)》

第三章 登記備案

第八條 參保地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網站、手機等多種形式辦理。

參保地經辦機構收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和異地轉診人員提交的跨省異地就醫申請時,經辦人員應即時審核確認,填寫生成《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登記備案表》(見附件1),該表壹式兩聯,蓋章後壹聯留存參保地經辦機構,壹聯交予申請人簽收。

第九條 跨省異地就醫備案人員信息變更。

(壹) 已完成異地就醫備案的人員,若異地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或轉診人員在異地醫療期間如需再次轉院或入院,直接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變更,並經其審核確認。

(二)異地就醫人員的待遇享受狀況變更,如暫停、恢復、終止等,參保地經辦機構必須及時辦理。

第十條 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將跨省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備案信息實時上報至部級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