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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會的區別

(1)不同收件人:

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向公眾募集資金;

非公募基金會:不面向社會公眾直接募捐。

(二)募捐活動的地域範圍:

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公募基金會和地方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其登記註冊的行政區域內開展。

非公募基金會:因為不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所以沒有地域限制。

(3)註冊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

公募基金會:全國不低於800萬元,地方不低於400萬元;

非公開發行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4)登記機關: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在民政部民政局註冊;地方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登記。(但原始資本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民政局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局登記。)

(5)名稱: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尾。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字號。

②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其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帶有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如果冠以市轄區的名稱,還應當冠以市的名稱。

③公募基金會的名稱不得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非公開募集基金會的名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使用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需要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意的;

(二)不得使用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壹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壹輩革命家的名字。

(6)關於理事會中近親的任命:

以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有近親屬的基金會董事總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1/3;其他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7)法定代表人:

原始資金來源於中國大陸的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大陸居民。

(八)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

公募基金會:不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上壹年度基金余額的8%。

(9)接受社會監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會的義務更重。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時,應當公告募捐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募捐活動持續期間,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獲得的收入和開展公益活動的費用。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募捐活動獲得的全部收入及其用途。非公募基金會因為沒有公開募捐活動,對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