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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港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港口管理,促進港口事業發展,充分發揮港口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港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以及與港口相關的其他活動。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深圳港:指深圳市所有供貿易船舶進出的港區和規劃港區。

(二)港區:指根據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為保障港口生產經營,經批準劃定的水域和陸域。

(三)規劃港區:指根據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為港口進壹步開發建設而規劃的水域和陸域。

(四)港口設施:指在港區和規劃港區內建造的用於港口生產經營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相關設備,包括港口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

港口基礎設施包括防波堤、導流堤、港口航道、護岸、港池、錨地、船閘、道路、碼頭、駁船、棧橋、浮標、客運站、鐵路、給排水、公用通信、供電、消防、環保、助航設施等。

(五)港口業務:指在港區內為船舶停泊、旅客和貨物運輸向船舶、托運人和旅客提供的服務,包括為船舶和托運人提供的港口設施使用、拖航、貨物裝卸、倉儲、駁運、理貨等服務,以及為旅客候船和上下船提供的服務。

港口經營業務是指以盈利和費用結算為目的的港口業務。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將臨港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市政府對港口行業實行宏觀調控,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第五條市政府設立深圳港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港口管理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a)制定促進港口發展的政策和準則;

(二)審查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及其修改方案;

(三)審查各港區規劃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對港口的投資計劃;

(五)決定港區岸線和陸域、水域的分配和使用;

(六)審查大型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

(七)協調有關部門在港口管理中的職責。第六條市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港口行業進行管理。第二章港口規劃第七條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深圳城市總體規劃。第八條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考慮深圳港近期和遠期客貨吞吐量、進港船型、腹地貨物種類、流量、流向、港口集疏運條件、自然環境條件和交通安全條件等因素。

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港口規模、性質、功能、港口邊界、規劃港區、港口分區、水陸利用、岸線利用、環境保護、各項設施建設用地分配和分期建設計劃。第九條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政府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報批。第十條深圳港各港區規劃以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為依據,主要內容包括:港區經營範圍和規模、陸域和水域功能區布局、輔助生產配套設施、環境保護和分期建設計劃。第十壹條深圳港規劃由市港口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港口管理委員會綜合協調和審查後,報市政府批準。第十二條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區規劃由市口岸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十三條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口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序審批。第三章港口建設第十四條深圳港港口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符合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區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技術標準和要求。第十五條市政府應當根據深圳港總體布局規劃,有計劃地建設政府碼頭,優化碼頭結構。第十六條在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等項目,應當經市港口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在港區和規劃港區水域內修建設施或者進行其他建設活動,應當事先經水上安全監督部門審核。第十七條在港區和規劃港區內設立臨港工業區,由市港口主管部門審批,並按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市政府投資建設的港口基礎設施項目,由市港口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公開招標,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非政府投資的港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港口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