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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過後政府按什麽給補助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補助項目主要有六大項:

1、災害應急救助補助項目;

2、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3、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項目;

4、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補助項目;

5、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項目;

6、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項目。

壹、除自然災害外,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然災害救助按照“戶報、村評、鎮審、縣定”的基本程序,確定救助對象,具體程序為:

1、本人申請。受災人員本人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註明家庭基本情況、災害損失情況、因災住房倒損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困難;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的,由村(居)民小組提名。

2、民主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受災人員代表***同組成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受災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受災人員書面申請內容或提名內容,對受災人員因災生活困難情況及其自救能力進行民主評議。

3、張榜公示。經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日;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街道)審核。

4、鎮級審核。接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評議結果後,鄉鎮(街道)及時組織力量對受災人員情況進行調查核實,3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報縣應急局。

5、縣級審批。縣應急局接到鄉鎮(街道)審核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誌願服務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