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鎮衛生院就醫,起付線100元,報銷比例90%;
2.縣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200元,報銷比例82%;
3、市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500元,則報銷比例為65%;
4.省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700元,報銷比例55%;在省外非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1000元,報銷比例45%。
醫療保險異地辦理流程:
1,本人或家人電話聯系參保機構申請跨省異地就醫轉診;
2.跨省就醫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否則不予報銷;
3、患者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入院證明、轉診單(或轉診留言)辦理入院手續;
4.患者出院時,到新農合服務窗口結算。註意帶上完整的材料,支付個人自付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十二條
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