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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就醫報銷比例

在廊坊異地就醫報銷比例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鄉鎮衛生院就醫,起付線100元,報銷比例90%;

2.縣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200元,報銷比例82%;

3、市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500元,則報銷比例為65%;

4.省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700元,報銷比例55%;在省外非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1000元,報銷比例45%。

醫療保險異地辦理流程:

1,本人或家人電話聯系參保機構申請跨省異地就醫轉診;

2.跨省就醫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否則不予報銷;

3、患者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入院證明、轉診單(或轉診留言)辦理入院手續;

4.患者出院時,到新農合服務窗口結算。註意帶上完整的材料,支付個人自付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十二條

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