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公司股權出質後可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轉讓股權,但除非質權人同意,否則不能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以下幾點值得註意:
1.股權轉讓方應告知受讓方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欺詐;
2.對於受讓方來說,股權轉讓合同可以不履行。股權質押所擔保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可以拍賣股權抵債。
第二,股權質押如何處理。股權質押和財產抵押屬於不同的權利主體對相應的標的物。股東質押股權,不影響公司財產抵押。股權質押在先的,質押合同對公司財產的抵押、處分有限制性規定的,從股權質押約定。如有違反,可追究出質人違約責任。公司財產抵押已依法登記成立的,通常不能先以股權質押請求撤銷財產抵押或確認其無效。
三。股權質押成立後,出質人擅自處分質押股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麽?從法律角度看,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物權法的規定並不完全壹致。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物權法實施後,對質押股權的處置應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即股權質押後,不得轉讓。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出質人擅自轉讓質押股份的效力應從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兩方面分析。從債權的角度看,是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質權人同意的,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未取得質權人同意或者追認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從物權行為的角度看,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且其受讓人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則受讓人有權取得質押的股權;否則,質權人享有擔保權益的追索效力。無論是誰轉讓質押的股權,質權人的質權都不會消滅,可以直接對抗第三人。當然,在實踐中,由於未上市公司股份的確認、質押和轉讓應當由工商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除非因工商登記機關的重大過失導致質押股份未予登記,否則受讓人主張其善意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受讓人代出質人清償債務的,債權因受讓人的補償而清償。即使之前出質人對質押股份的處分沒有約定,也不影響出質人之前對質押股份的轉讓,因為質權人的債權利益已經實現,抵押權消滅,所以另當別論。綜上所述,股權質押如何處置資產問題的答案是,股東質押股權,不影響公司抵押財產。但根據法律規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