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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壹)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準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托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批準。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壹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壹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五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托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項目中的壹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別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余可用於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余凈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