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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做好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維護政府預算的法律嚴肅性,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州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以及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下級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第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事項,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條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政府部門和單位批復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征收本級稅收、專項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和補貼企業計劃虧損;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資金和管理預算支出;

(四)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撥付補助下級政府的支出和結算資金;

(五)政府部門和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收入;

(六)各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

(七)省長、市長、州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授權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對本級財政收支實行專項管理。第五條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

(二)政府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基金。第六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監督本級預算執行的需要,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或者調查,主要內容如下:

(壹)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建設性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三)向上級政府繳納的財政收入。第七條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政府預算和財政部門批復給政府各部門的預算(含預算調整),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政府其他部門批復給所屬單位的預算;

(二)預算收支執行和稅收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或決算),以及預算執行和稅收計劃完成情況的分析材料、預算外收支決算、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財稅工作綜合統計年報,財政、地稅部門制定的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等規章制度;

(四)政府各部門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第八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前,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交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壹)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的處理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和改進本級預算執行的建議;

(五)財政、地稅部門采納審計機關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制定的整改措施及實施效果。第九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需要,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第十壹條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活動中違反國家財稅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出具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就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建議。

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在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延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