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及配偶繳存的公積金余額合計低於5000元時,最高可貸額度為25萬元。
2.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繳存的公積金余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間時,貸款金額不超過35萬元。
3.異地轉入Xi安的公積金繳存時間未與Xi安繳存時間斷絕時,貸款最高可貸金額按時間累計和余額計算。如有斷交,按Xi公積金余額計算。
4.賬戶余額超過20000元時,貸款金額=(借款人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配偶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倍數(18倍)×繳存時間系數。
5.單身人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壹般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65萬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