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
合同農民壹次性生活補助由728元調整為848元。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等文件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按照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確定增發月數,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北京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為0.2%。(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每年4月核定繳費基數,五年後按上月平均工資轉入60%(下限為社平工資的40%;上限為社會工資的300%)。
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個人在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失業保險待遇合並計算。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條件主要有:壹是單位單方終止;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關於第二項,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於原合同標準,職工自願拒絕續簽的,沒有失業救濟金。只有單位不再續簽,或者新合同待遇標準降低,才能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