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大病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
大病醫療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設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年度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的醫療費用(不含自付費用)。每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每年向市、區社會保險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48元。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0-4萬元以下由社保部門報銷85%,4-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元+0.5萬元。
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本地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65438)及相關文件規定,本條例旨在為包拯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患重病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綜上,職工醫保參保人也可以參加重疾保險。這意味著,職工不僅可以享受職工醫保的基本醫療保障,還可以通過購買重疾保險增加額外保障,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重大疾病。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