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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退還政策

工會經費退還政策因各種原因造成工會經費多繳的,由繳費單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審核並加蓋公章後,由地方總工會辦理退還。

督促企業依法向工會撥付經費,為工會工作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場所。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代表會員審查和監督工會經費的收支和財產管理。

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接受上級工會的審計,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法律依據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第五十條企業撥給工會的經費、財產和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企業工會組織合並時,其經費和財產歸合並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被撤銷或者解散時,其經費和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理。第五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從職工工資總額的1.5%至2.5%和1%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和勞動競賽獎勵資金,並嚴格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五條上級工會負責對企業工會進行指導和服務,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優待等服務,幫助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可以要求上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的維權職責。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幹部保障專項資金,為企業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經費來源從本級工會經費中支付,也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籌集。

建立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幹部責任制。上級工會對在履行職責中遭受打擊報復或者不公正待遇、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幹部,應當給予保護和幫助。

上級工會可通過與工會和企業行政協商,對企業兼職工會幹部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