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參保人員住院起付標準為:壹類收費醫療機構900元;二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650;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480元。參保人員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主次降低,第二次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第三次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30%計算。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1、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
2、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同負擔。其中個人負擔額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1萬元以下的個人自付比例按壹,二,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分別為12%,9%,5%;1萬元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按壹,二,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分別為8%,5%,4%,退休人員按以上自負比例的60%負擔。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付比例為6%,退休人員為4.8%。壹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1100元,二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500元,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為300元,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收費標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85%,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和縣級二級為70%,其他二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65%,市級壹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為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