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定
1、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
(1)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
(2)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3)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
證券公司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
3、拒絕提供、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二、分類
(壹)劃分標準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1、專業投資者: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2、普通投資者(舉證倒置):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征集投票權制度
1、征集人:董事會、獨董、持有1%以上表決權股份股東、投資者保護機構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2、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3、禁止有償征集
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不可以收手續費。
4、違規損利要擔責: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促進現金股利制度
1、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2、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余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