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長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長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管理,穩定和發展蔬菜產業,保障蔬菜有效供給和食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規劃、建設、使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確定的常年用於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種繁育場所及配套基礎設施用地。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蔬菜基地規劃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蔬菜產業風險應對機制。第四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基地的統壹管理。

國土、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價格、商務、水務、環保、食安辦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蔬菜基地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占補平衡、嚴格監管的原則。第六條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人口人均面積0.033畝的標準,測算全市蔬菜基地面積,制定各區、縣(市)面積指標分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蔬菜基地由市蔬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長沙市蔬菜產業發展規劃和長沙市蔬菜基地建設規範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保護。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蔬菜基地進行登記,建立檔案。

長沙市蔬菜基地建設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蔬菜儲備基地的規劃。因城市人口增長或征收征用造成蔬菜基地面積不足的,應及時從蔬菜儲備基地補充。第九條蔬菜基地應當常年種植蔬菜。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拋棄種子、荒廢土地的;

(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改變蔬菜基地性質和用途的;

(三)在蔬菜基地取土、挖砂影響蔬菜種植;

(四)向蔬菜基地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汙水、氣體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在蔬菜基地周圍建設汙染環境、影響蔬菜生產的項目;

(六)其他損害蔬菜基地的行為。第十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蔬菜基地的生產環境進行監測。發現生產環境可能影響蔬菜基地正常生產的,應當及時采取相關防護措施。第十壹條蔬菜基地壹經確定,必須嚴格保護。確需征收或者征用蔬菜基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蔬菜基地被征用或者征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蔬菜基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市、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及時補充蔬菜基地。第十二條蔬菜基地被征收後,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新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存入財政設立的專門賬戶,專項用於蔬菜基地的建設和改造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配套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緩、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應當接受同級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的監督。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

縣(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和使用,也應接受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根據蔬菜基地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蔬菜基地。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由財政專項資金、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和蔬菜產業發展價格調節基金組成。第十五條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蔬菜基地扶持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扶持蔬菜基地的資金。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蔬菜基地扶持資金:

(壹)新建蔬菜基地;

(二)現有蔬菜基地的擴建和升級改造;

(三)推廣科學種菜育苗,開展技術培訓、科研試驗和技術推廣;

(四)蔬菜基地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政策支持的其他項目。

享受市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的,應優先保障市內蔬菜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