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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自然因素主要指降水、風力、地形地貌、地表物質組成及地質結構等;人為活動主要指開荒擴種、順坡耕種、毀林毀草、濫墾濫牧、開礦、燒窯、建廠(場)、修路、修建水工程等各種活動。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應貫徹執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註重效益的方針。

水土流失防治應堅持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承擔治理責任;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並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動員社會力量,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預防、治理水土流失,實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

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的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確保規劃實施,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區的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資金,用於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按國家、省、縣三級劃分,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告。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二)組織水土保持調查勘測,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實施;

(三)組織、督促防治水土流失工程設施、生物措施的落實;

(四)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五)對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

(六)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人才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水土保持資金、物資的管理;

(八)監督、檢查水土保持工作,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完善試驗、研究、推廣體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民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識。根據需要,可以在有關院校開設水土保持專業。中小學的有關課程,應當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內容。第九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防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的預防工作,組織全民開展植樹造林、種草活動,增加植被面積。

山區、兵陵區、風沙區的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場、林場、牧場、農戶,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輪封輪牧,防風固沙,保護植被。

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鏟草皮、挖樹兜、濫樵、濫牧。第十壹條 在水土流失嚴重、草場少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行牧畜圈養,改變野外放牧習慣。第十二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具體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在建設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有計劃的退耕,植樹種草;退耕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