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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並監督執行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促進城鄉促進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則、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市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商就業的管理規則;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商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商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四)貫徹實施國家和省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全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擬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相關政策;制定全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制定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制度。

(五)制定本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調整體系;制定全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定“農轉非”政策。

(六)負責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測算和實施;貫徹執行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七)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擬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市直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中央、省屬在市登記註冊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十壹)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