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福利項目。落實扶貧到戶的扶貧政策。
重新定位目標:
壹是生活在條件惡劣的偏遠自然村的農民;
二是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農戶;
三是居住在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的農民需要搬遷;
四是因房屋倒塌損壞遭受自然災害需要重建的農民;
五是不屬於上述四類的新建貧困戶、五保戶,由當地政府統壹安置。
上述對象享受政策不能與危房改造政策重復。
省級集中安置區申報條件:
壹是新建安置區(安置區規模20戶以上)。2016年,安置區計劃20戶至50戶及以下年份建房的,計劃50戶以上年份建房的,可建設50戶以上,2017年完成基礎設施建設。
二是擴大安置面積(安置面積規模50戶以上)。對2013以後開工建設並已續建擴建的,集中安置100戶及50戶以上(2016年新增不少於30戶和20戶),基礎設施建設相對完善。政策方面,國家層面的政策屬於貧困人口易地扶貧搬遷(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5元),享受中央預算內投資按人均7000元標準補貼貧困戶住房建設,按人均10000元標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5000元標準發行專項建設資金同時還可以享受省惠民工程補貼政策。省級對搬遷對象按人均3000元補助;貧困戶、計劃生育戶、少數民族、貧困殘疾人等對象享受政策疊加,即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額外補助3000元,計劃生育戶每戶額外補助3000元,少數民族每戶額外補助1萬元,貧困殘疾人家庭人口增加1萬元;“五保”搬遷對象每戶補助15000元。此外,省級標準貧困人口搬遷每人增加7000元。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從20戶增加到99戶,20戶補助20萬元,這樣每增加10戶補助10萬元;超過100戶的,在補貼1.5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0戶補貼1萬元;在200戶以上補貼300萬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0戶補貼。市級政策性、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超過20至49戶的,給予5萬元補助;50至99戶以上,給予654.38+萬元補助;超過100戶的,給予15萬元補貼。安置方式:可采用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貨幣化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鼓勵五保戶入住幸福院、敬老院統壹安置。資金管理: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農民住房補貼資金采取壹卡(折)打卡的方式直接發放到戶。嚴禁以任何借口通過農村轉移變相挪用補貼資金,堅決查處冒領、克扣、拖欠補貼資金和向農民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
操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的農民,解決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嚴格確定項目受益對象,嚴禁將非農業戶口納入搬遷改造對象。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第壹,農民申請。符合受益項目條件的農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簿、計劃生育戶、殘疾人、五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是集體鑒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並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福建省惠民工程審批表》,上報鄉(鎮)政府。
三是分戶審計。鄉(鎮)政府組織人員進行入戶審核。審核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上報縣(市、區)農業局(農辦、扶貧辦),審核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四是審批公示。縣(市、區)對鄉(鎮)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予以審批,審批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
五是竣工驗收。壹戶驗收完成後,給予資金補助。所有程序必須按規定認真組織實施,特別是在村務公開欄進行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並單獨留下數碼照片以備查驗。
2.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
第壹類:特困戶(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能力扶養的人);
第二類: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國人民殘疾人證,在社會生活中有肢體、智力、精神、視覺、語言、聽力等生活難以自理的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以上的人員。
第三類:低收入家庭的老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第四類: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援助的方式和標準:
(1)贊助參與。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資助。對壹、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補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2)特殊門診救助。特殊門診救助是對第壹、二類救助對象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因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產生高額自費費用的醫療救助。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門診特殊疾病,門診特殊救助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60%。
(3)住院救助。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中,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90%的壹類救助對象和70%的二類救助對象給予救助。
(4)壹次性固定救助。第三類救助對象年內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種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仍有困難的,可申請壹次性定額救助。
(5)重特大疾病救助。對患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年度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種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和上述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後,剩余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對醫療費用高、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有嚴重困難的,可以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3.對困難學生的資助。以扶貧部門認定的貧困家庭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含貧困人口)為重點,精準定位全日制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多元化的教育扶持和資助。首先是學前教育經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低收入家庭兒童(含貧困人口)、孤兒或殘疾兒童、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兒童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二是義務教育經費。對農村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和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制學生、送午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低收入家庭學生(含貧困人口),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同時,對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低收入家庭(含貧困人口)寄宿生,按照小學每生1.000元、初中每生1.25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費補助。三是普通高中教育經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收入家庭學生(含貧困人口)、孤兒或殘疾學生、烈士子女或優撫對象家庭子女按國家助學金標準每生每年3000元資助;2016秋季學期起,免除貧困家庭學生(含貧困家庭殘疾學生、低收入家庭學生、農村扶貧幫扶學生)學雜費。第四,中等職業教育經費。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學生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收入家庭學生(含貧困人口)、殘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國家助學金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給予資助。第五,普通高等教育經費。家庭經濟困難和低收入家庭(含貧困人口)學生無需提交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年12000元,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補貼;對家庭經濟困難、低收入家庭(含貧困人口)、殘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國家助學金標準給予資助,優先享受新生入學補助、勤工助學、校內獎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第六,對少數民族學生的經濟資助。按照初中生每人每年助學金1.000元,高中生每人每年助學金1.600元;同時,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低收入家庭(含貧困人口)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按照國家助學金標準每生每年3000元給予資助。
4.推動全村。農村綜合發展扶貧政策。分期確定扶貧開發重點村,實施整村推進。省重點村實行“掛鉤部門、配套資金、幹部駐村”工作機制,繼續從省直機關和中央駐閩單位選派優秀幹部到重點村擔任第壹書記,任期3年,為重點村群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繼續捆綁集中駐閩省、中央有關單位部分資金支持省級扶貧開發重點村建設。省裏每年多渠道為每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村安排30萬元以上幫扶資金,省財政中期統籌捆綁資金,每個村20萬元;企業掛靠的村,企業每年扶持資金不能低於20萬元。從2015開始,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4500元的貧困少數民族村納入第四輪整村扶貧開發實施範圍,每個村每年給予20萬元財政扶持。市級重點村采取“互動聯動、壹體化運作”的扶貧開發機制,以政府部門為依托,將政府部門的資源優勢和力量集聚到聯動村,並與省級項目、政策相銜接,每期安排15個村進行部門聯動幫扶,市財政每年為每個村安排2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5.扶貧小額信貸。動員信貸資源的扶貧政策。壹是小額信貸貼息資金。扶貧小額貸款貼息的對象和適用範圍: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貸款給予貼息。貧困戶貼息貸款金額不超過5萬元,貼息標準為實際貸款金額的5%。貼現期限壹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在保證貧困戶貼息貸款需求的基礎上,向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林牧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提供貼息貸款。項目業主可申請每戶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額度,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最長貼息期限為1年。二是小額信貸風險保障基金。政府為貧困戶發展生產和服務業貸款提供無抵押擔保。貧困戶可享受每戶貸款金額5萬元以下、貸款期限3年以下的無抵押擔保。在保證貧困戶貸款需求的基礎上,對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林牧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提供貸款擔保。
6.“雨露計劃”。貧困地區跨越式發展的扶貧政策。對建檔立卡貧困戶開展實用農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