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和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本省的貸款和貸款項目。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這兩個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和北歐投資銀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省財政廳、省計劃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根據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轉貸管理方式:
(壹)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級人民政府,再由省級人民政府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各區市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代表,承擔再貸款管理和償還責任,省級主管部門承擔省級再貸款管理和償還責任。
(2)基礎工程,包括能源、交通、通信、農林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相關項目單位;但對非經營性基礎項目(主要是農林項目)的貸款,按公益性項目管理。
(3)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相關特定項目單位。第六條根據貸款償還責任的不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分為三種類型:
(壹)壹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其貸款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步轉貸的項目。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經各級財政部門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
(3)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還款責任,貸款銀行作為最終對外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全面負責地方貸款的統壹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貸款項目的資金、財務和債務管理。
對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參與項目前期工作,掌握項目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和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時償還債務。
對於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參與貸款申請的審查和與項目有關的前期工作,同時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管和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對於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級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可以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的準備和實施。項目辦公室壹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通過省財政廳直接借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設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內部協調管理和必要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技術協調指導。第十壹條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設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定和申報第十二條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國際金融組織制定和報告貸款計劃的程序如下:
(壹)各地區、市、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或本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計劃和申請,並將項目初步文件隨同貸款申請壹並上報。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設區市、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期文件,研究制定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和亞行貸款三年滾動計劃,經與省主管部門協商後,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計劃,聯合或單獨向國家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使用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計劃的編報程序如下:
(壹)各市、區、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經濟發展戰略和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和申請,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協商後,制定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年度計劃。
(二)確定使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項目審批。
(三)各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和項目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省級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單獨向國家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使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政府融資貸款的條件是什麽?
企業申請貸款後,通常享受以下政策:企業償還貸款所享受的優惠政策(稅收、政府出資或補貼、土地),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規定,以及前兩年的實際金額、本年度和下年度的預計金額;行業政策等。申請時需要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證明或卡;采礦權和探礦權(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其他執照等。此外,反映企業技術、設備和研發能力的技術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列入各類政府計劃的相關文件、環保證書、產品獲獎證書、用戶使用報告和產品照片;主要客戶名單及產品銷售合同和訂單(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的參考材料,以及企業章程;登記和變更登記時的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貸款的決議;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在貸款期間支付股息之前償還貸款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決議。妳需要提供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之後填寫《大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項目申報書》、《貸款申請表》和開發銀行要求的相關表格即可申請。
政府平臺貸款規模高。
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深度思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為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以政府名義設立壹個或多個資產和現金流能夠達到融資標準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城市建設資產經營公司等公司,以政府名義擔保融資,必要時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的載體。雖然各級政府的融資渠道不同,但最終都會把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共事業等項目。投入市政和公共事業的資金中,地方政府以財政撥款、劃撥土地、股權轉讓等方式出資,其余主要來自政府融資平臺貸款。
壹、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壹個必須高度關註的經濟現象。
(1)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數量多,增速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很多。統計顯示,中國各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超過8000個。其次,有大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2009年人民幣貸款增加9.59萬億元。非金融公司及其他部門貸款增加714億元,其中短期貸款增加138億元,中長期貸款增加5萬億元;因為地方政府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這裏的中長期貸款大部分投向地方融資平臺,貸款總額近3.8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占銀行貸款的比重有所上升,約占新增貸款總額的40%。在地方政府融資貸款中
項目貸款占大多數,占全部融資平臺貸款的80%以上,即項目貸款余額近5萬億元。
(2)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逐漸凸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規模的擴大和貸款總量的急劇增加,風險也逐漸凸顯。
首先是政府信用風險。政府設立的融資平臺的主要經濟活動是政府或相關部門基於政府信用負責融資貸款,其次是政府財政承擔的償債責任。但這類融資平臺積累的龐大融資規模,使得政府隱性債務負擔過重,甚至完全脫離實際財政承受能力,隨時可能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基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數量和規模的飆升,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有所增加。就縣級投融資平臺而言,2009年其造成的新增債務增加了5萬億元,歷年累計債務達到11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已經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240%,地方財政赤字比例有所提升。
只要這部分政府債務不及時償還,就會打破政府融資平臺的正常運行,影響政府信用,損害政府形象,使政府信用面臨很大風險。
二是資金和信用風險。銀行在與這些平臺合作的過程中,即使面對財務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的融資平臺公司,因為是政府支持的貸款,也會對這類融資平臺的償債能力增加信任,導致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等問題,使銀行資金
面臨更大的風險。無論是地方政府依靠財政還貸還是土地經營,都根本無法滿足償債需求。即使他們通過重新安排的方式違規,風險也無法消除。
三是社會穩定風險。大量貸款資金湧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擠占了運營企業的貸款資金需求;土地經營貫穿地方政府融資全過程,耕地保護風險加大,18億畝耕地紅線將面臨巨大挑戰。在後危機經濟不穩定時期,壹旦宏觀經濟反復沖擊政府財政,將嚴重影響居民的消費水平和就業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無節制擴張隱藏著巨大的社會穩定風險。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已經引起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隱藏著諸多風險,已經引起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2009年7月,銀監會正式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指引》,確保固定資產貸款資金真正用於實體經濟需求,防止貸款被挪用,嚴格防範項目融資風險。此外,還嚴格規定單筆貸款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或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由貸款受托人支付,規範了信托、銀行、政府間的大部分政信合作項目。2010 65438+10月19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第四次全體會議,提出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在擴大內需中的作用,盡快制定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措施,防範潛在金融風險。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央行在2010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合理評估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用風險。社會各界也通過不同形式表達了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的擔憂。
二、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經濟現象的爭論(1)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合法性問題。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合法合法的依據是,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地方政府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公司和開發公司組織起來的壹種融資載體形式,滿足了壹個法人在向銀行借款時能夠獨立行使民事責任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以法人為基礎,可以向銀行貸款。
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法律依據不足,貸款債權難以主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本質是地區間的利益再分配,法律依據不足。從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擔保模式來看,壹種以“捆綁貸款”為代表,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按照法律規定,“捆綁貸款”的財政承諾本質是壹種特殊的“擔保”,而我國《擔保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國家事務發生後,
“捆綁貸款”顯然不符合國家機關可以作為擔保人的範疇。地方政府以財政承諾的形式還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銀行也不能根據約定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另壹種是以“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為主要方式的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抵押財產和可轉讓的土地轉讓收益權向銀行貸款。雖然作為壹種債權,但質押的標的並不特定,是壹種沒有很大確定性的可能的債權。按照現行法律,不符合《擔保法》對擔保對象的確定性的規定,在國務院也是禁止的,因為壹旦質押對象缺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無法按時還款,銀行貸款無擔保,也無法通過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分析。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有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五點:
1.投融資方式趨於多元化。
2008年以前,大部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主體是壹兩個政府部門,政府資源分散在各個投資公司,運營主體分散,導致從本部門利益出發爭奪項目的現象,造成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此外,當債務到期無法償還時,只能由財務部門歸還。之後,地方政府在搭建投融資平臺時,普遍強調從體制和機制上保證能借得動、用得好、用得起。許多地方政府已經開始投資、融資、項目管理和監督各個部門。
政府能貸款嗎?
地方政府不能貸款給銀行,但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公司可以貸款給銀行用於某個特定的項目。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政策限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向銀行貸款,國有公司應符合相關條件。
政府平臺貸款條例的出臺就說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