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費計算(除特別說明外,均指賣方應繳納的稅費):
1,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費(國內個人綜合稅率5.6%,國外個人綜合稅率5.1%)。
(1)過戶來源為所購非普通住房。
a、以房屋所有權證出具時間或契稅完稅證明出具時間為準(契稅分期繳納的,以第壹次為準),不足五年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按轉讓價格全額計征。
B.自房屋所有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簽發之日起超過五年的(契稅分期繳納的,以首次為準),按轉讓價格與原購買價格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不含購買房地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各種規費和稅費)。
(2)轉讓來源為非已購非普通住房。
不限五年,無論何時轉讓,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全額征收;但個人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等方式銷售住房的行為,也適用2006年6月1新營業稅政策的規定,按照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前的購房時間確定購房時間。通過其他無償捐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出售,按照捐贈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確定該住房的購買時間。
2.個人所得稅
(1)稅率為20根據現行轉讓價格與房產原值的差額(註:個人無償贈與他人的房產,包括繼承、遺產處置和其他無償贈與的房產,不具有房產原值,但通過離婚分析取得的房產不視為無償贈與, 並且對通過離婚分析獲得的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原購房款),再計算扣除過戶過程中已繳納的稅費和相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註:自建房原值是指實際建造成本和建造、取得產權時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規定實際支付的房屋裝修費、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A.已支付的房屋裝修費用。如果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統壹稅務發票(發票不能簡單寫“裝修費用”,必須詳細寫明建材產品或服務的內容和單價),且發票中所列付款人名稱和房產地址分別與被轉讓房屋的所有權人和現轉讓房屋的地址壹致,填寫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匯總表, 且經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實要求後,房屋過戶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壹)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和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裝修,即如果合同註明房價包含裝修費用(地板、潔具、廚具等。),裝修費用不得再扣除。
B.住房貸款利息已付。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住房,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應清晰反映貸款人名稱和所購住房地址並加蓋銀行業務公章),據實扣除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貸款銀行的住房貸款利息。
C.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費用和公證費,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稅務發票或財務收據,須同時反映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住址)據實扣除。
(2)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以致不能準確計算轉讓收入的,稅務機關應當核實征收。納稅人能夠提供購房合同、發票或者建築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或者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者建築成本、費用的記錄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轉讓除房改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必須滿足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壹居住用房兩個條件,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A.“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買房屋並轉讓房屋需要5年以上。具體標準為:房屋所有權證出具時間或契稅完稅證明出具時間(契稅分期繳納的,以第壹次為準),以第壹次為準。
b、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C.“壹個家庭只有壹套住房”是指納稅人(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只擁有壹套住房。具有本市戶籍的納稅人跨區(指市區、金灣區、鬥門區)轉讓住房申請個人所得稅減免的,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住址)所轄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全部房產的證明和全部房產所有人(不只是其中壹方)的姓名。非本省我市戶籍的個人,還需提供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身份證地址所在地)縣(區)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非本省戶籍的個人,需提供本市不動產所在地所轄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個人(連同配偶、未成年子女)全部財產查詢結果證明。
3.土地增值稅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計算方法,稅率為30%至60%。
舊房屋和建築物的轉讓
公式:增值額=轉讓價格-扣除項目金額。
項目金額的扣除:
(1)納稅人能提供購買發票的,自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按發票所載金額加5%計算,加上購買時繳納的契稅、本次轉讓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費、印花稅作為扣除額。
(2)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購貨發票,但能取得契稅完稅證明或資料(如合同等。)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存檔證明能夠反映原購買價格的,可以采用核實的方式進行征收。具體方法是參照購房發票的計算方法,以契稅完稅證明或原購房合同反映的原購房價格為基數,從購房年度到轉讓年度每年加5%,加上購房時繳納的契稅、本次轉讓發生的評估費和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費、印花稅作為扣除額。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可以是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具體公式如下: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壹)增值額不超過項目扣除額的50%。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 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額的50%,但不超過100%。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 5%
(3)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但不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 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 35%
註: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4.印花稅(轉讓雙方均按合同金額征收,受理核稅申請時征收)。
(1)房地產買賣合同(含壹手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憑證”稅目征收,稅率為0.05%。
(2)按新房產證的數量,每張貼花5元;
(3)法院強制執行以不動產清償債務,而非雙方自願簽訂合同或協議的,不征收印花稅。
5.註意事項:
(1)轉讓價格的確定:原則是不低於計稅價值的契稅(公開拍賣以拍賣價格為準)。
(2)出售房產作為償還債務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1)實際償還債務的金額;(二)法院判決確定的數額;(三)土地部門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四)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合法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如果沒有以上價格,計稅依據可以用公式計算:成本價×(1+10%)↓(1-5%)。
(3)壹次轉讓多套房產的,上述稅費應分項單獨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特別提示
1.由於我局前臺現金收稅收費已取消,建議使用個人銀行卡(印有“銀聯”標識)到前臺繳稅。否則需要自己支付現金或者轉賬到銀行。
2.2000年6月65438+10月1以後,個人購買住房並在壹年內出售的,可以申請退還出售住房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詳見G5《壹年內購房個人所得稅退稅》。
例:A為中國公民,已轉讓2001購買的非普通住房壹套。房子原購買價20萬,契稅交了3000。購買時申請了銀行按揭,產生利息3萬,購買後裝修費用2.5萬。甲、乙雙方於2007年簽訂了壹份房產買賣合同,合同價格為30萬元。本次轉讓的契稅計稅值為365,438+05,000元,代理機構傭金為6,000元。則甲方應繳納的稅費如下:
1.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堤圍防護費
1.確定計稅價值:合同價款30萬元,契稅稅率31.5萬元,地方稅率不低於契稅稅率31.5萬元。
2.計算稅金:(315000-200000) × 5.6% = 6440元。
2.印花稅:合同價30萬元×0.05% = 150元。
三。土地增值稅
1.計算扣除額:200000× (1+5 %× 6(備註:2001至2007,間隔6年))+6440(營業稅及附加)+150(印花稅)+3000。
2.計算增值額:315000-269590 = 45410元。
3.計算增值率:45410(增值)÷269590(扣除項目金額後)= 16.84%,適用30%的等級稅率。
4.計算稅額:45410(增值額)×30% = 13623元。
四。個人所得稅
1.計算所得:[315000-200000(原購房款)-3000(契稅)-30000(利息)-20300 [(原購房款+契稅)×10%,即裝修費扣除限額為。
2.計算稅金:35487×20% = 7097.4元。
還有業主稅費,也很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