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年審註意事項:
個體工商戶(有雇工)不能提供年度財務報告,但可以提供單位工資總額的說明並提供每季度(3月、6月、9月、65438+2月)工資表作為申報依據。
投保單位空著或者室內只有退休人員。單位有業務的,按照申報單位年度工資總額的要求申報;如該單位壹直未正常經營,需出具情況說明、零稅率申報表(稅務部門蓋章)等相關材料。
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需要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工資稅調整明細表(或期間費用明細表、現金流量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明細表等。).
就社會保險審計而言,應從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支付、儲存和管理,服務費的提取、支付、調劑和使用,到基金的運營、保值增值和內控制度的測試,到福利建設項目的預決算,對所有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審計和監督。
社會保障待遇資格,即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法定條件,通常由社會保障法規定。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才有享受社保待遇的權利和資格。由於不同項目社保的特殊性,社保福利的領取資格和法定條件是不同的。
社會成員社保待遇資格的界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考察社會成員是否在具體社保項目覆蓋範圍內。現行立法界定社保覆蓋範圍的依據主要有勞動關系、戶籍地區、學籍、軍籍等。
2、審查社會成員是否符合需要物質幫助的法律事實。即社會成員生活困難的事實。
3、審查社會成員是否履行了與具體社會保障項目相對應的法定義務。如是否辦理了相關登記,繳納了相關費用等。
4、審查社會成員是否在法定的物質幫助期限內。如果失業者重新就業。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工情況、工資發放、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或者隱瞞。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拍照和復制;但是,應該為付款人保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公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