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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如何補償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鎮行政區域內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以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為依據,再以區劃為依據,綜合計算征地補償的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我國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人均收入增長速度,每兩到三年調整壹次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執行征地補償標準超過規定時間的省份,如不及時調整,將不能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價格補償標準由各區縣物價局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定價。

政府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執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政府在征收人民土地時,會考慮土地年產值、土地面積等各種因素,然後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進行補償。其實征地也是為了更好的發展國家的需要,為建設國家做出努力,所以要積極配合政府的征途活動。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