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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大病的人有哪些補助政策

法律分析:大病救助對象和標準的政策是:

(壹)所有參加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及隨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醫療待遇的新生兒,凡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的,列入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範圍:

1.參合農村居民第壹診斷或主要診斷患有兒童白血病(0-14周歲)、兒童先天性心臟病(0-14周歲)、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癥、危重孕產婦等22類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

經新農合報銷後,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內個人自負費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計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範圍外個人自負費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計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類重大疾病外,參合農村居民當年度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經新農合報銷後;

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內個人自負費用年度累計2萬元以上(含2萬元)部分和政策範圍外個人自負費用年度累計4萬元以上(含4萬元)部分。

3.對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外費用規定其占醫療總費用比例上限,壹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10%(含10%,下同)、二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20%;

市級及市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30%,高於上限的範圍外費用不予救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