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參考內容:/link?url=Q_t-XA_Zvfc2P_RsIYa4bD_4Ls6HrIpQqiVyi4Jyb4OOliW5yTcelvihFYRysEg67_z2IEfKN4zR7shf8ndy3_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中對壹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公式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壹至四級
因為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五至六級
五級35個月、6級30個月。
條件之壹: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③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七至十級
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條件之壹: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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