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潲水油、地溝油以及其他非食用動植物油和各種油水混合物。第四條本市餐廚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實行收集、運輸、處置壹體化運行模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行為,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將餐廚廢棄物的標準化、規範化分類貯存和處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工作。第七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承擔範圍給予適當補助,並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第九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劃,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第十條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第十壹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餐廚廢棄物的申報、收集、運輸和處置第十二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發放服務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餐廚垃圾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第十三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協議,並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或者行政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第十五條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對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並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二)不得暴露存放餐廚垃圾;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廢棄物中;
(四)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定放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保證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和防汙染設施完好、密閉、整潔,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五)餐廚垃圾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垃圾移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
(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七)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流、湖泊、溝渠和公共廁所;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