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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在封閉期內可以贖回嗎?

追溯封閉期不能贖回的立法淵源,2003年10月28日65438號通過的相關條例第五條規定:封閉式運作模式的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期限內,經批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所謂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是指在基金成功募集到足夠的資金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不接受基金份額贖回申請的壹段時間。壹方面,封閉期的設置是為了方便基金後臺(註冊中心)為未來的申購贖回做最好的準備;另壹方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情況完成初步的投資安排。在此期間,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公司直銷機構或銀行等代銷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募集資金。在這個階段,投資者只能買入基金份額,不能賣出。申購價格為份額凈值(1元),購買基金份額的費用稱為申購費。由於開放式基金銷售的持續火爆,為避免募集金額過大給投資帶來不便,基金壹般會規定壹定的份額限額(如654.38+000億),超出部分不予確認。由於近期基金銷售火爆,監管層近日下發通知,要求新基金認購申請超過既定限額,按比例配售。

募集期結束後,基金會進入不超過7天的驗資期。驗資結束後,基金合同正式成立,隨後基金進入封閉期。此時基金合同已經生效,但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的請求,投資者在此期間既不能買賣基金份額。從現實情況來看,很多基金是在封閉期後期開放申購的,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申購基金,但是不能贖回自己的基金份額。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基金可以同時接受申購和贖回,這就進入了正常的申購和贖回期。投資者可以按照開放式基金每日的凈份額進行申購和贖回。